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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章 刑庭(五) (6 / 11)

主要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公诉人。

曹俊楠脸上没什么表情,他淡定地质证。

“对这一组证据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公诉人认为这一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人从轻的证据。”

“公诉人认为该组证据不能实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

……

姜海蓝一边记笔录一边在脑中“说”道,【说到羁押期间表现,我之前有个案子,被告人在看守所的时候,看守所的管教和他们说,表现好的话可以争取减刑。】

【管教这么说是勉励他们在羁押期间遵纪守法。】

【后来被告人对我提到这个羁押期间表现证明,我向承办法官提及时,法官说他们的卷宗里有这份材料。】

【不过我也不确定,是每个案子法官都会让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还是要看法官个人。】

——

武周位面。

上官婉儿奇道,“他们的公诉人,不只是要举证证明被告人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吗?”

这个公诉人……怎么感觉有些……复杂?

武则天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签的那个认罪认罚,就已经将被告人的从宽从轻情节考虑了进去。”

上官婉儿点头,“所以,婉儿不太能理解。”

武则天望着天幕,语气平和,“公诉机关毕竟是政府部门。”

姜海蓝不止一次对她的当事人说过,量刑要看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考虑,她只能尽量去争取。

这是自然,律师又不是政府的人。

“被告人自己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可以当庭出示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狄仁杰若有所思,“没错,他们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

这一部分从宽情节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可以出示,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出示,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

嗯……

从一定层面上来说,他们这样规定必有其合理性。

避免判决判得不够精准。

姜海蓝是怎么说的来着?

狄仁杰思考了一会儿,恍然大悟,“罪责刑相适应。”

姚崇认真地听着辩护律师们举证,检察官针对该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也让他了解到哪些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哪些不行。

比如提前退缴“违法所得”,提前缴纳罚金,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过的决心?

至于残疾?姚崇皱了皱眉,一级残疾人是什么意思?就像之前提到过的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一样,残疾到何种程度也是可以做鉴定的吗?那一级是轻还是重?

宋璟不大能理解,那犯人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亲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满十岁的幼子要抚养,为何公诉人会说这份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给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证据?

尊老爱幼……

他想着各家思想,想着法律。

微微一怔。

啊,是了,后世的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并不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必就不会考虑,因为公诉人和法官都是人。

可法律没规定,律师当庭提出来,公诉人自然是要反驳的。!

就算姜海蓝能从天幕上给他们扔几个监控摄像头下来,他们也用不了啊。

一不会用,一不会修,二没有电……

李世民忍不住在心里叹了口气,差距就是这么大,没办法啊。

还是先努力造出大船出海吧。

——

公诉人的证据出示完毕后。

谢宏春问,“公诉人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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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认罪认罚具结书,比如无犯罪记录,比如到案经过……

谢宏春点头,他看向被告人席,“被告人是否有证据要出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被告人处安静了一会儿,有几个声音说“没有”。

谢宏春看向辩护律师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要出示?”

辩护人有。

庭前准备了证据的律师们先后报出了自己被告人的名字。

“审判长,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有证据要出示。”

谢宏春说:“出示证据时请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辩护人1:“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A区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XXX羁押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两高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辩护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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