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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第八回《旧案再启忽现疑云,今时故…… (1 / 4)

书接上回。

天祥十五年冬月初十,金家四郎弑父杀兄案案述,廷尉右监司玉衡执笔:

天祥十五年冬月初十,申时三刻,都城西郊外河东金氏所居宅邸祠堂意外走水,金氏仆从取水灭火之时,在祠堂内及祠堂水榭外发现两名男尸,系金氏家主金言鼎及其次子金听雨,其祠堂周边亦有数名男女仆从被利器所伤,凶手疑似为金言鼎幼子金听澜,廷尉诸人抵达之时,疑犯已被大内常侍手下官员车骑将军叶翰伯收押,死者尸体及其伤者也被其所收管。

据车骑将军叶翰伯回报,嫌犯于当日晨从家中马厩牵出一马,令其侍卫夜携一不明书简离开雒阳,方向为南,后径直回城去往家中名下药铺,直至案发前一个时辰归家,此条证言为金氏马夫铁牛、药铺伙计阿和,以及金氏门房小厮草球儿等证人证明。

嫌犯归家后被死者金言鼎叫至祠堂内听训,训诫内容尚未可知,一刻钟后门外仆从听见金言鼎与嫌犯发生争执,而后金听雨赶到祠堂劝阻,结果无用。此条证言由当日被嫌犯所伤的仆从之一陈永证明,并称因家主家教过严,四公子在家这大半年来常与其争吵,往常长公子与二公子劝说过后就管用,这次却吵得极为激烈。

据证人所述,嫌犯在与死者争吵之中发生了推搡,无意间弄倒了祠堂里供奉的火烛引发了火灾,众仆从取水救火之时嫌犯似突然癔症发作,从袖中取出一柄匕首刺伤了死者在内的数人,死者之一的金听雨将嫌犯拖出祠堂之时被反刺一刀,直中要害当场气绝,此条虽有多人证明,但由于一名为秋的女奴证言有异,此条尚存疑。

据车骑将军叶翰伯再述,他们之所以会受大内常侍所指来金氏抓拿嫌犯,原是因金氏长公子金听闲在散值后得知家中变故,求到了常侍门前,称家门不幸,出此大逆不道之顽徒,求常侍替自己清正家风,故而叶翰伯才率家兵至金氏门前,此条证言经金听闲本人证实,暂作成立。

叶翰伯诸人见到嫌犯之时,见嫌犯手握匕首,抱着死者金听雨坐于一处,神情愣怔似癔病缓解,为防嫌犯再度发病,叶翰伯手下遂以剑鞘击其后颈致其昏迷,随后收押入监牢待审,同日酉时初,叶翰伯下属在嫌犯房内发现数味草药,由廷尉府仵作辨认后系为大量炮制过后的川乌以及大量制半夏,二药药性相冲,过量可致其死亡,同时刻死者二人与诸多伤者的伤口出现溃烂,凶器经检发现刃上有余毒,与嫌犯屋内药材非同种药毒。

据刑审人员交代称,嫌犯开始拒不承认自己纵火祠堂、弑父杀兄,坚称犯案之人其实是死者之一的金听雨,诸证人轮番证言后亦如此,后问及嫌犯晨间着侍卫夜出城去往何处时,嫌犯称只是着人代自己去往桂阳郡拜访祖父友人,叶翰伯得知并未派人确认真假,只沿途设关卡抓拿侍卫夜,过后嫌犯仍拒不认罪,坚称旧言,叶翰伯欲对其动刑,被大内常侍制止。

常侍亲审此案,见嫌犯冥顽不灵,遂遣其长兄三番劝诫,亦无果,后以其长兄京中职位相胁,仍无用。

嫌犯长兄金听闲于避险期间上书,恳求常侍在为死者讨公道的同时,能在处刑上饶恕幼弟一二,因案情仍未定夺,常侍并未允诺。

廷尉曾提议再查金氏宅邸与死者尸身,以及金言鼎曾任职的岭南云县县衙,遭常侍拒绝,常侍经审三日后嫌犯仍不认罪,坚称冤枉,惹常侍大怒,施以大刑伺候,意在致其认罪。

经刑后当天,嫌犯在狱中发起高热,仍不认罪,常侍复遣金听闲入牢房再行劝诫,金听闲与嫌犯谈话内容未知,翌日嫌犯终于认罪,但仍未交待清楚当日遣侍卫夜出城做何事。

天祥十五年冬月十六,常侍于朝会上提及此案结果,初定将凶犯金听澜以恶逆罪论处,赐黥面以凌迟,后虑其长兄金听闲求情,改定为枭首示众,明年秋后问斩。

当日夜,凶犯金听澜被发现在狱中自戕而亡,常侍大怒,将其尸身弃尸于乱葬岗,其族逐出雒阳,无召不得归。

廷尉府仵作于后续弃尸前检验凶犯尸身时,发现其身上除脑后一血块和致死的颈部割伤外,另有十余处外伤、内伤不等,由于凶犯此前受过拶刑、烙刑、针刑等刑罚之故,便将以上验伤结果除颈部割伤外一同归类于刑伤中,验明正身后方弃尸于乱葬岗。

至此,天祥十五年冬月初十,金家四郎弑父杀兄案案结,执笔人:廷尉右监司玉衡。

“……”

书房内一片寂静。

司玉衡在众人意味深长的目光中将自己带来的那份竹简呈在桌案上打开,上面所写的所有文字与底下的那一册相重叠,但细比之下又有诸多不同。

尤其是在后半部分的记录上,什么“常侍大怒施以大刑”、“尸身多处刑伤”、“拶刑烙刑针刑幽闭”、“侍卫南逃”等等,在这份竹简上通通没有,把可恨可憎的狗宦官写得像个慈眉善目能供在佛塔里的高僧似的,反倒是金听澜的宁死不屈罪被形容得冥顽不化,举止卑劣得跟平时的风评判若两人。

如果说裴青从廷尉府带出的这一卷是最适合铺展计划,对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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