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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辨认记录 (2 / 2)

我就让她开门,她很快就出来开了门,我推着自行车进了出租屋,与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了事,约5分钟结束,我给了她一张50元的人民币。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自去年7月开始找她共“做事”五六次。

还有一位当天早上找刘秋伶‘做事’未遂的证人叫杨某昌,男,64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在早上7点多钟到顺风路菜市场买菜,到了菜市场时7点半钟左右,我就到卖淫女的出租房找她“做事”,我到了她的房门前敲门,敲了半天,没有开门,我听出屋里有男女吵架的声音,我正想离开,不料门开了,屋里有一男一女,那女的就是卖淫女,对我说,你进来吧,我看那男的瞪了我一眼,满脸怒容,我就有些害怕,就对那女的说,算了算了,我不做了,就走了。我到了菜市场,买了一些肉和青菜,就回了家,回到家时,已快8点了,家里有我老伴和一个6岁的孙子,她们可以作证。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他们之间没有用电话联系过,其与她“做事”有十七八次。当时其身穿深蓝色短袖T恤,深灰色裤子。

还有三位目击证人有证言证词,分别是第一个发现现场并报案的欧阳龙,以及宁安镇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荣秀丽,邻居南湖路一巷11号的张宗明、张宗光俩兄弟,巷子口凉茶铺的吕春茂等人。

欧阳龙的笔录证言:

我与老婆在是顺风菜市场卖猪肉,是夫妻档,早上5点多钟就到菜场了,5月14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接到表姐夫长春发来的短信“上班”,他短信“上班”的意思是姐在家接客,叫我过去陪他玩,但平时朱长春都是下午才发短信,因为通常到了下午,我的肉滩几乎都没有什么人来买肉,因为早晨买肉的人多,他也知道我走不开,那一次这么早发短信还是第一次,所以我接到短信后还是去了,不到5分钟我就到了凉茶铺门口,见到长春,我看他脸色不好,明白他一定又同姐吵架了,便问他姐没事吧,是不是进去很久了?他答了一句“没事。”然后买了两杯豆浆,我们俩喝了,喝完了豆浆,他说,去劝劝她吧,她今天又动刀了,扎自己的脖子。我一听,忙进了巷子,到了长春的出租屋门口,见门虚掩着,我推开门,就闻到了一股血腥气,一看,姐头朝门,脚朝里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大滩血,那血滩开差不多有半脸盆,我马上跑到凉茶铺,叫长春过来,长春一看,叫了一声秋伶,便上前把她抱了起来,要往医院送,我说,已流了这么多的血,人恐怕救不过来了,还是先报警吧,他当时只知道嚎哭,我便报了警,大约过了3分钟,警察就来到了现场,长春仍然把姐抱在怀里,之后警察封锁了现场。欧阳龙还证实,5月13日23点左右,他还看到长春俩口子去吃宵夜,当时长春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裤,5月14日早上长春也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裤。

清洁工荣秀丽笔录证言:

我是安镇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负责清扫顺风街及南湖路一巷等路段,经常看见租住在南湖路一巷12号的女子在巷子口招客,谈好价格后就带客人回出租屋,她老公经常在附近保护她,有时她进屋时间长了,她老公就会在出租屋附近边打电话边走来走去的。5月14日早上5:30分我开始清扫道路,6点40分钟左右清扫到南湖路一巷时,看见这名女子同一名约60岁的男子从她的12号出租屋出来,男子走在前面,女子走在后面,女子往回走时还与男子互道早安。约7点半左右,我在巷子口的地方,又看见一名55岁左右的男子从那女子的12号出租屋出来,女子也送到了门口。上午11时我收工时,就听说这名女子被人杀了。荣秀丽证实,那名约60岁的男子,身高1米6左右,身材瘦小,穿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头发短且满头白发,那名55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米75左右,身材胖,穿白衣白短裤,其他没留意。荣秀丽证实,她第一次知道她们夫妻合伙招客的是在一天早上,是一个男的(朱长春)去敲12号出租屋的门,里面一个女子(刘秋伶)开了门后很凶的对男子说:“敲门干什么,不知道我里面有人啊!”正说着从出租屋走出一名男子,女子对敲门的男子说:“下次不要敲门了,吓死我了,快进来。”后来才知道敲门的是女子的老公,从那以后,他老公见老婆招客在家卖淫,他就在门外看护,时间长了,他就打她老婆的电话,不敢再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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